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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NB/T 20207-2013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鉴定试验规程

文章出处 : 相关标准 文章编辑 : 环仪仪器 阅读量 : 发表时间 : 2024-09-11

NB/T 20207-2013《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鉴定试验规程》是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的鉴定试验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外的安全级铅酸蓄电池及其支架的鉴定。该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的鉴定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验收准则。


一、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核电厂安全级铅酸蓄电池(以下简称蓄电池)鉴定试验项目、试验方法和验收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核电厂安全壳外的安全级铅酸蓄电池及其支架的鉴定,不适用于蓄电池充电设备和其他类型的蓄电池。


二、试验项目:
热老化试验、抗震试验等。


三、试验设备:
高温老化箱、振动试验台。


四、文档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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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20207-2013 核电厂安全级蓄电池鉴定试验规程》标准(图1)


五、试验程序(部分):

抗震试验:

a)试验蓄电池应处于完全充电的状态下,以2h~4h放电速率(建议使用2h放电率)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的值进行容量试验,然后重新充电。试验按NB/T 20028.4-2010中7.4.1规定进行;


b)试验的蓄电池应处于满充状态,且电解液的温度应升高到所选择的老化试验温度上;当蓄电池温度维持在老化温度时,利用合适的第三个电极来测试正极板电势;


c)将完全充电的试验蓄电池置于浮充电状态,在所选定的老化温度下,供给正极板的电位应高于开路电位50 mV~100mV;


d)电解液的温度应升高到所选择的老化试监温度上,并在老化期间保持电解液温度误差在-1℃~+3℃。在老化寿命试验期间的平均温度应满足表4的要求;


e)老化的天数等于用年表示的预期鉴定寿命乘以表4中对应的因子;


f)在老化结束时,蓄电池应冷却并保持在浮充状态,直到能够进行容量试验。按6.3.4的步骤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其容量试验按NB/T 20028.4-2010中7.4.1的规定进行放电至每个蓄电池平均电压1.75V:


g)每年2次深度放电不会影响蓄电池的预期寿命。因此上述程序相当于鉴定了蓄电池在其鉴定寿命内每年完成2次放电性能的试验。如果要求蓄电池在更苛刻条件下工作,应遵循下述程序:
1)为模拟附加的放电次数,要在蓄电池浮充时定期地给予冷却,然后放电至每个电池平均电压1.75V,接着再充电。重复此隔序直达到预期的附加放电次数。在任何-一次老化试验中所做的附加放电次数应受到限制,其总数等于蓄电池在实际使用中可能经受的附加放电次数;
2)最后一次充电后,试验电池返回到浮充状态,电解液温度升高到试验值,并继续进行老化试验。


h)如果蓄电池容量试验指示值小于额定容量的80%时,则在环境温度下使蓄电池返回到浮充状态可重新充电,至少再充电72h,并继续试验。如果第二次容量试验失败了,说明该蓄电池必定是失效了;


i)应记录所有的试验数据;


j)由于事故或试验设备故障致使蓄电池损坏,则蓄电池寿命试验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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