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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HB 5830.4-1982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恒加速度

文章出处 : 技术知识 文章编辑 : 环仪仪器 阅读量 : 发表时间 : 2025-06-27

《HB 5830.4-1982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恒加速度》是中国民航局颁布的标准,主要规定了机载设备在恒定加速度环境下的试验方法和标准要求。


一、范围:
功能适应性试验:考核、评定机载设备在预定的恒加速度条件下,功能是否失灵、性能是否符合要求。
结构完好性试验:考核、评定机载设备在预定的恒加速度条件下,结构是否产生残余变形、裂纹等现象。
根据机载设备的功能、结构及其对恒加速度的敏感性,确定是否需要进行恒加速度试验及试验的类别,并在有关产品标准中予以规定。
必要时,允许在结构完好性试验的阀时考核功能适应性。


二、试验设备:
稳态加速度离心机(点击查看)

《HB 5830.4-1982 机载设备环境条件及试验方法 恒加速度》标准(图1)


三、试验步骤(部分):

1. 除非特殊规定,试验样品应处于工作状态(通电、通气、通液使试验样品运转),并且至少处于最大工作状态运转5分钟后方可进行试验。

2. 试验样品依次承受三个垂直轴上六个方向的加速度试验,加速度数值和作用方向均应满足有关标准的要求。
注:结构和性能完全对称的试验样品可以相应地减少试验的方向数。有敏感轴的试验样品,如果在敏感轴向通过了各向中最大的加速度试验,可以免去其他方向的试验。

产品具有结构、性能对称性或敏感轴时,产品标准应予以注明。

3. 用离心机作试验时,应以不大于10%标称加速度值增加转速,直到加速度达到要求。或者,以不小于15秒的时间均匀增加转速,直到达到要求。

4. 在加速过程中,要监视记录性能和工作状态的变化,当加速度达到要求后,按有关产品标准检查测量性能。加速度保持不变的时间以测鼍性能的需要为准,除有特殊规定处最短不得少于1分钟。

5. 用离心机试验时应以不大于10%标称加速度值降低转速,或者,以不小于15秒的时间均匀减小转速,直到加速度为零。


HB 5830.4-1982标准适用于机载设备的恒定加速度试验,通过对机载设备在恒定加速度环境下的试验,可以评估其在极端条件下的抗能力和可靠性,为飞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提供保障。


文章标签 : 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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